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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170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责人唐某,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余志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