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苏州中孚新型墙体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同鹏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孚新型墙体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同鹏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苏州中孚新型墙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月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佩霞,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同鹏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鹏飞。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中孚新型墙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同鹏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中孚新型墙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孚新型墙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苏州中孚新型墙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