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林佳忠侵害商标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某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781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启传。委托代理人杨光斌,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周宇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