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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蒋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685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蒋某某购买了滑县八里营乡西黄店村李甲家位于本村西北地的杨树20多棵。2013年3月31日,2013年4月2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了17棵杨树,经滑县林业局技术鉴定17棵杨树立木材积15.161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到安阳市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证人李甲、李某乙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移交证明,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复印件,投案证明,鉴定意见及被告人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树木立木材积15.1619立方米,核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贾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