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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朱绍东与永康市博帅杯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绍东,永康市博帅杯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3339号原告:朱绍东。被告:永康市博帅杯具厂。负责人:章康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绍东与被告永康市博帅杯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绍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朱绍东负担。审判员  王加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高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