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费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玉秀与张京国、赵培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秀,张京国,赵培香,张太军,齐冲,张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费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李玉秀,女,汉族,居民。被告张京国,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赵培香,女,成年,汉族,居民。被告张太军,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齐冲,女,成年,汉族,居民。被告张锋,男,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受理原告李玉秀与被告张京国、赵培香、张太军、齐冲、张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秀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登华审判员 张文尧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孟祥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