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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洪艺钦诉洪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艺钦,洪志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495号原告洪艺钦,男,汉族,1982年7月2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洪小鹏,男,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洪志春,男,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洪艺钦诉与被告洪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洪艺钦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艺钦以被告洪志春主动与其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艺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洪艺钦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