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一初字第02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徐跃芳与马树勤、李超芳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2314号原告:徐跃芳,女,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定远县××××室。被告:马树勤,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定远县××××路东侧。被告:李超芳,女,约40岁,汉族,居民,住址同××。被告:张作明,男,约50岁,汉族,居民,住定远县××××路。被告:何安平,男,约50岁,汉族,居民,住定远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跃芳与被告马树勤、李超芳、张作明、何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跃芳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马树勤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南窑路东侧的201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跃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马树勤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南窑路东侧的201号房屋予以查封,不得买卖、过户。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徐跃芳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正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石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