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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29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83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张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全部交款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8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兆海审 判 员  黄志伟代理审判员  欧 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