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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祁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调解书:陪嫁物:组装台式电脑一台、荣仕达牌双缸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归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所有。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祁某某未主动履行调解书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放弃陪嫁物:组装台式电脑一台、荣仕达牌双缸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收被执行人祁某某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惠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