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2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葛国强、葛国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葛国强,葛国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966号原告王建国。被告葛国强。被告葛国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葛国强、葛国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审判员 徐凤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潇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