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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乙、倪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倪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甲,无业。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倪某,无业。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刑诉(201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倪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书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倪某,被害人侯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曹某乙因其女儿曹某乙在本市南村镇某村“某某”采摘园采摘草莓之事产生不满,于2013年2月14日17时许,带着两个女儿到采摘园理论进而发生争执。被告人曹某甲得知其父亲曹某乙和两个姐姐与采摘园发生矛盾后,找到被告人倪某等人于当日17时30分许来到采摘园。曹某甲和倪某等人持砍刀向采摘园工作人员侯某乙等人劈砍,侯某乙持铁锨等农具抵挡,后被某村治保会人员劝离。当日20时许,曹某甲又通过东哥(身份未查明)纠集十几名男青年和倪某一起持砍刀、镐把来到采摘园,将侯某丁打伤,并将采摘园房屋玻璃全部砸碎后离去。经鉴定,侯某丁之损伤属轻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曹某甲、倪某犯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倪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其主要提出没有动手打被害人。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4日17时许,曹某乙因采摘草莓与石家庄市南村镇某村“某某”采摘园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告人曹某甲得知此事后,找来被告人倪某等人于当日17时30分许来到采摘园。曹某甲持砍刀向采摘园工作人员侯某乙等人劈砍,侯某乙持铁锨等农具抵挡,后某村治保会人员将曹某甲等人劝离。当日20时许,曹某甲又通过东哥(身份未查明)纠集十几名男青年和倪某来到采摘园,曹某甲将侯某丁打伤,同来的几名男青年将采摘园房屋玻璃全部砸碎。经鉴定,侯某丁之损伤属轻伤。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曹某甲、倪某到公安机关自首。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甲、倪某的家属与被害人侯某丁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被害人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任何责任,并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曹某甲供述:2013年2月14日下午,我在朋友家里打麻将的时候接到我姐曹某丙的电话,她说我爸爸在某村草莓采摘园摘草莓时与人发生争吵,被打了,让我回去看看。我打电话给倪某、“南楠”、冯某某,我们一起去了草莓园。下车时我从车上拿了一把砍刀,我拿刀朝采摘园的工作人员劈过去,但是没劈到,后来村治保会的人把我们劝走了。晚上8点左右,我打电话让“东哥”叫来了十五、六个年轻人,我们共开着四辆车去草莓园。到了以后,我们下车往屋里走,这时侯某丁从屋里出来,我就用右手扇了他头部两巴掌,他跑的时候,东哥拽了他一下,侯某丁摔倒在地。东哥带来的那些人把草莓园屋子的玻璃全砸碎了。事后,我给了东哥2000元,因为那些人都是他叫来的。2、被告人倪某供述:2013年2月14日下午,曹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爸爸在家里被人打了,让我跟他去看看,我答应了,曹某甲就开车带我一起去了某村的草莓园。去了以后,我看到曹某甲他爸爸正和草莓园的人吵架。下车时曹某甲从车后座拿了一把砍刀,不过没有砍到人。后来治保会的人把我们劝走了。晚上8点左右,曹某甲打电话叫来了十五、六个年轻人,我们开着四辆车一起去了草莓园。到了以后,曹某甲拽住了一个60岁左右的男子,当时屋外有冰,那个男子就摔到在地晕过去了。我没有打被害人。曹某甲叫来的人把草莓园的玻璃全砸了。3、被害人侯某丁陈述:2013年2月14日下午,曹某乙和他两个女儿因为摘草莓的事情和我们的人吵了起来。曹某乙不知道给谁打了个电话,过了一会儿就来了3辆小轿车,从车上下来十几个人,我只认识曹某甲、倪某。曹某甲、倪某拿着刀,我们就反抗,后来治保会的人来了,他们就走了。当天晚上8点左右,我和看门的两人在草莓园屋里看电视,这时来了大约20来个人,其中就有曹某甲,他拿着铁管打我,后来我就不清楚了。我不知道玻璃是谁砸的。4、证人庞某的证言:2013年2月14日晚上8点左右,曹某甲因为他爸爸在草莓园和人吵架的事情带了大约二十人开车拿着砍刀、棍子去了草莓园。到了草莓园,我没拉住曹某甲,他就已经动手打了起来,有个人被曹某甲他们打倒在地上,紧接着就听见砸玻璃的声音。我只看到曹某甲和一个人推搡。5、证人曹某乙证言:2013年2月14日下午,我因为摘草莓的事情和采摘园的人吵了起来。后来我女儿给我儿子曹某甲打的电话说我挨打了,让他带人过来。我儿子带着六、七个人过来了,我认识其中一个叫强强的,我儿子和强强拿着棒子和砍刀过来,其他人没带东西,也没有动手打,就一边站着,小丑和他弟弟还有他的两个儿子、和那个外地人也拿着砍刀和铁锨等物品在院子里站着,强强和硕硕就想过去打他们但是没打到。强强往回跑时还被拍了两铁锨,我没有看清楚是谁拍的。我听说他们又去采摘园打侯小丑了,还把玻璃砸了。另有证人张某甲、曹某丙、陈某、霍某、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李某、牛某、赵某、张某乙、黄某等人证言,勘察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倪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曹某甲、倪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倪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玉海代理审判员  张 潇人民陪审员  赵艳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