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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民申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菊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菊英,曲靖市妇幼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6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菊英,女,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陆良县人,工人。委托代理人:戚跃聪,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工人,系张菊英之夫。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靖市妇幼医院。法定代表人:刘忠厚,院长。委托代理人:李鹛,该医院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田兴磊,云南兴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张菊英因与被申请人曲靖市妇幼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曲中民终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马俊杰代理审判员  潘建芝代理审判员  鲍 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