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源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忠卫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源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忠卫,曾用名”丁毛毛”,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山西古交人,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无业。1999年4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丁忠卫盗窃一案,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22日以并晋检刑诉字(2013)第10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静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忠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6日,被告人丁忠卫在赵金香的出租房处,持未退还的出租房钥匙打开房门,盗窃赵金香现金400余元;3月20日,被告人丁忠卫采取同样方法盗窃赵金香现金1000余元;3月10日左右,被告人丁忠卫采用同样方法进入赵金香的出租房内,盗窃赵金香经营的晋阳歌城银河厅钥匙,前往歌厅盗窃1000余元;3月18日7时许,被告人丁忠卫采用同样方法盗窃赵金香晋阳歌城银河厅现金500元。以上赃款被告人已全部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忠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方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忠卫盗窃四次,有前科、劣迹、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择处刑罚。针对上述指控及量刑建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讯问笔录、鉴定结论、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被告人丁忠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被告人丁忠卫在本市晋源区一电厂57号楼1单元10号赵金香的出租房处,持未退还的出租房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前合租人赵金香的出租房内,盗窃现金400余元。同年3月20日,被告人丁忠卫采用同样方法进入赵金香出租房内,盗窃现金1000余元。同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丁忠卫采用同样方法进入赵金香出租房内,盗窃赵金香经营的晋阳歌城银河厅钥匙,后前往歌厅盗窃1000余元。同年3月18日7时许,被告人丁忠卫采用同样方法盗窃赵金香晋阳歌城银河厅现金500元。以上赃款被告人已全部挥霍。1999年4月14日,被告人丁忠卫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20日,被告人丁忠卫因吸食毒品被古交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决定对被告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丁忠卫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决定对被告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实施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被立案侦查的事实。二、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拘留、逮捕手续证实被告人丁忠卫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三、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到案情况、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丁忠卫的到案经过。四、受害人赵金香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3月6日左右的一天凌晨3时许,我回到家中将钱包放在客厅的柜子上就睡觉了,中午12时许起床吃饭后就去上班,到了单位发现钱包里的1000余元现金被盗;2013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6时许,我将钱包放在位于太原市晋源区董茹村晋阳歌城银河1号厅歌厅的抽屉里,上了锁就离开了。第二天晚上22时许,我打开抽屉拿钱的时候,发现钱包里的2000余元现金被盗了;2013年3月20日早7时许,我下班回到位于太原市晋源区一电小区57号楼1单元10号的家中,把钱包放在卧室的小床上后就睡觉了,中午12时许起床后发现钱包里的1000余元现金被盗了;2013年3月17日晚19时许,歌厅的服务员高珊把钱包让我保管,我就放在抽屉里锁起来,3月19日晚,高珊找我要钱包时发现钱包里的500余元现金被盗了。五、被告人丁忠卫的讯问笔录证实,我是因为吸毒被抓的。2012年11月我租住在赵金香一电厂57号楼1单元的楼房里,2013年春节前我就不在那里住了,但她家的钥匙一直在我手里。2013年3月初的一天早上,我知道她生活规律,在晋阳歌城开歌厅,一般是早上5、6点到家,我早上7时许到了她家,用她以前给我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家中,发现放在客厅桌子上的钱包,从钱包里拿走了400多元,她当时在大客厅睡觉,我把门锁好就走了;2013年3月10日前后,我早上用钥匙开了她家门,在桌子上的一个袋子里找到她歌厅门上的钥匙就到了她经营的银河歌厅,打开歌厅的门,用从她家偷拿的钥匙打开办公室的抽屉,从里面偷了1000多元。之后我返回一电厂小区的家中,将钥匙放回原处;2013年3月18日早上7时30分左右,我还是用钥匙进入她家,用同样方法从歌厅偷了500元钱;2013年3月20日早上7时许,我用同样的方法进入她家,从她的钱包里偷了1000多元。几次偷来的钱我都已经挥霍掉了。六、被告人丁忠卫的辨认笔录证实,赵金香就是居住在晋源区一电厂小区内的受害人。七、被告人丁忠卫指认案发现场、钱包、作案使用钥匙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的特征。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丁忠卫作案时使用的十字钥匙已被扣押的事实。九、古交市人民法院(1999)古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出具的(2006)阳监释字第286号释放证明书、古交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古交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丁忠卫的前科劣迹情况。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古交市公安局马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丁忠卫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忠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进入他人居住、经营的场所,四次窃取他人2900余元人民币,数额较大,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忠卫此前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吸食毒品被两次处以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被告人在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盗窃事实,并在其后的诉讼阶段,一直能如实供述,行为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以上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予以认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忠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罚金自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亮人民陪审员 吴银珍人民陪审员 郭俊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方浩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