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中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蒲城县支行与陕西绿盾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蒲城县支行,陕西绿盾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渭中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蒲城县支行。被执行人陕西绿盾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蒲城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渭中法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3年8月21日前的利息为2142437.12元,2013年8月21日后的利息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计取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141800元,执行费89542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蒲城县支行,依该案执行时机不成熟为由,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该案暂退出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该案退出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执行时机成熟时,随时持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执字第000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开运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田淑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白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