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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64_297e598f468007a60146848b49ba00ec_李道龙诉孙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_李与被告孙加工承揽纠纷一审判决书.doc与被告孙加工承揽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孙**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李**,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皮县。被告孙**,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皮县。原告李**与被告孙**加工承揽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金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有加工脚轮业务,截止到2009年1月20日双方结账,被告欠原告货款18000元。被告亲手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欠计18000元,孙**。经查原告真实姓名为孙**。原告于2013年3月份催款,被告丈夫给付原告400元。以后被告拒绝接听原告的催款电话,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7600元及自2009年1月至还款日的利息。针对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张被告书写的欠条一张。被告辩称,2009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我给过原告6000元钱,没有让原告打条,另原告给我供的胶轮有质量问题,轮掉色,我的客户把货给我退回来,造成了3万元的损失。不同意给对方欠款。针对其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掉色脚轮若干;2、客户出具的脚轮由质量问题的书面证明一张。经审理查明,被告为原告提供模具,原告为被告加工脚轮。2009年1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欠计18000元,孙丽春。2013年3月份,被告的丈夫给付原告400元,此后,原告一直催款,被告不予偿还。2013年11月8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以及原告提交的欠条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17600元有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确认。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7600元及相应利息,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主张给过原告6000元钱,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主张脚轮有质量问题,提交了掉色脚轮若干,因原告不能证明该脚轮即为原告生产,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提交的书面证明,因该证明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对,依法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6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货款17600元并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按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出副本(需附上诉费收据复印件)。审判员  郑金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宁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