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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康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与李xx、信x甲、佟xx、刘xx、王xx、信x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李xx,信x甲,佟xx,刘xx,王xx,信x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康民初字第679号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负责人刘志强,系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艳芬,系辽宁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被告信x甲。被告佟xx。被告刘xx。被告王xx。被告信x乙。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诉被告李xx、信x甲、佟xx、刘xx、王xx、信x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秦 聪人民陪审员 董 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