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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王让太与陕西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让太,陕西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70-1号申请人王让太,男,生于1964年3月13日,汉族,住本市陈仓区平头镇南皂村。被执行人陕西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碑林区大保吉巷25号楼B段三层。法定代表人葛瑶,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路100号。法定代表人严春明,任局长。王让太与陕西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均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39553.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4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