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法执字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辛周利与被执行人宝鸡科达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周利,宝鸡科达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法执字00062号申请人辛周利,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陈村镇庞家务村*组***号。被执行人宝鸡科达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开发区西三路。法定代表人候宗科,任董事长。申请人辛周利与被执行人宝鸡科达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的(2012)岐民一初字第00681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科达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辛周利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5919.50元,诉讼费用10元;由被执行人宝鸡科达特种纸业��限公司为申请人辛周利办理缴纳2010年7月至2012年4月的养老保险并承担单位应缴纳的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科达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已经自觉履行了现金给付义务,申请人已经领取案款。现对其单位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不在本院执行的范畴之内,但本院正在协调积极办理当中,申请人亦了解其详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岐民一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中金钱给付部分终结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增录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维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