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珠海市镇海有限公司与汤允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530号原告:珠海市镇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苏少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升华,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世福,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允坚,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519。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镇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允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镇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镇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镇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允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375元由原告珠海市镇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赖彩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