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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商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温州市威尔鹰通讯电缆电气有限公司与温州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威尔鹰通讯电缆电气有限公司,温州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1048号原告:温州市威尔鹰通讯电缆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经云。委托代理人:郑祥博。委托代理人:温自桔。被告:温州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小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威尔鹰通讯电缆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威尔鹰通讯电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州市威尔鹰通讯电缆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婉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