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禹谣与被执行人承德坤森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禹瑶,承德坤森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3号申请人邹禹瑶,女,2005年9月21日生人,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东三家村*组。法定代理人李海燕(系邹禹瑶母亲),女,1978年12月1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平泉镇东三家村*组。被执行人承德坤森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承民终字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承民终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久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宏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