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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38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郭某某。刘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的(2012)鼓开民初字第0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郭某某应支付给刘某借款等合计人民币50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郭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刘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房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郭某某的户籍情况进行查询,并依据查询结果对被执行人在本市各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即位于三环东路瑞龙商贸城房屋,根据抵押权人的请求正进行评估、拍卖,尚未处理完毕。被执行人郭某某已离开最后居住地,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某对本院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明确表示认可,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鼓开民初字第09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杨 涛执行员 王文庆执行员 朱某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尹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