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秦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生于2006年12月15日,汉族。法定代理人:徐佳琴,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日,农民,系原告之母。被执行人秦文杰,男,生于1965年12月13日,农民。徐某某申请执行秦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由被执行人秦文杰赔偿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各项费用18198.00元,并承担受理费360元,因秦文杰至今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徐某某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但此后被执行人秦文杰即经常外出,下落不明。经查,其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经济比较困难,现无力履行。且申请执行人系未成年人,经本院研究决定进行司法特困救助3000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执字第002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审 判 员 王 勃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庞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