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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执字第0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淮安市吴承恩中学与淮安市舜农米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吴承恩中学,淮安市舜农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执字第0870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吴承恩中学,住淮安市楚州区。被执行人淮安市舜农米业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楚州区。淮安市吴承恩中学与淮安市舜农米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1)楚民初字第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江苏舜农米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淮安市吴承恩中学借款68万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9701元,由于淮安舜农米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淮安市吴承恩中学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89701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淮安市舜农米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淮安市舜农米业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又向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吴承恩中学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淮安市舜农米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490700元后该公司歇业且公司管理者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淮安舜农米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楚民初字第01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华执行员  杨士轩执行员  顾正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龚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