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秦宏腾与被告孙文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宏腾,孙文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923号原告秦宏腾,男。委托代理人秦峰,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文真,男。原告秦宏腾与被告孙文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文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宏腾诉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5000元及其利息6000元。被告孙文真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被告孙文真从原告秦宏腾处借款75000元,孙文真向原告出具借条言明,借秦宏腾75000元,月息二分。此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从被告孙文真书写的借条能够认定,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有据,依法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未悖法律,故依法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文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秦宏腾借款75000元及其利息6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725元和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和公告费原告已预交,被告随借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玮审判员 王 钰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耿 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