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王慧东、罗树生等与富阳市新民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东,罗树生,黄荣福,富阳市新民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王慧东。原告:罗树生。原告:黄荣福。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石爱清。被告:富阳市新民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新明。原告王慧东、罗树生、黄荣福诉被告富阳市新民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三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多年,打卡上班,后改为指纹考勤,考勤记录由被告留存,实行计件工资,押1个半月支付。原告每月出勤30天,春节这个月除外,但被告未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2013年6月20日,被告以“关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要求支付2013年4-6月三个月工资,被告拒绝,并威胁员工不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不发工资。原告被迫签订被告打印好的协议,领到少量经济补偿金及被告扣压的三个月工资。2013年6月26日,原告申请仲裁,仲裁委已作出裁决。现原告对裁决不服,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王慧东经济补偿金675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2934.40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530元、春节放假工资882元、加班加点工资18713元,并补缴相应的养老、医疗、生育保险;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罗树生经济补偿金945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4401.60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854元、春节放假工资1324元、加班加点工资18713元,并补缴相应的养老、医疗、生育保险;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黄荣福经济补偿金2475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10270.40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057元、春节放假工资6183元、加班加点工资10000元,并补缴相应的养老、医疗、生育保险。本院认为:原告王慧东、罗树生、黄荣福系不同的独立主体,且其诉讼请求相互独立,本案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故三原告在同一案件中共同起诉被告,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慧东、罗树生、黄荣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颜燕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水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