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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温永平与江铭溪、朱素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永平,江铭溪,朱素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81-2号原告温永平,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叶建平,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铭溪,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朱素冰,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山县。委托代理人梁锦耀,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永平于2013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永平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共19880元(原告已预交29760元),由原告承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1488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判长  黄婉君审判员  周 森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尹 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