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26
案件名称
李万高与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郑伟军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970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970号原告李万高,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委托代理人代雨庭,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南路2575号1221室。法定代表人陆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萍,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朱斌,公司职员。被告郑伟军,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李万高与被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郑伟军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向颖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万高及其委托代理人代雨庭,被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晓萍、朱斌,被告郑伟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万高诉称,被告郑伟军是被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是房产中介。2013年4月27日,原告从搜房网查询到被告发布的房屋出售信息,与郑伟军联系后,相约于4月28日上午到上海市铜川路1168弄阳光西班牙小区看房。当日12点40分,按照郑伟军要求,郑伟军骑着无牌电动车搭乘原告沿着铜川路由东向西骑行到铜川路、兰溪路路口约100米处,由于郑伟军车速过快、驾驶失误,导致原告从后座摔下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郑伟军负全责。而郑伟军属职务行为,有重大过错。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9159.2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交通费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查档费10元、衣物损180元、误工费50412元、护理费75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代理费15867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被告郑伟军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事故认定书、原告户口簿、郑伟军工作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各类费用单据。被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房产经纪中介公司。被告郑伟军系与深圳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该公司劳务派遣到我公司工作。郑伟军带看行为属职务行为,但公司没有授权带看中骑车载人。郑伟军车没停稳原告即跳下车造成事故,原告自身对本次事故也应该承担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提供《深圳市劳动合同》一份。被告郑伟军辩称,事故发生在阳光西班牙小区内。当时双方约好在小区门口接原告,因房子没看成,郑伟军想让原告看看小区环境,遂骑电动车带着原告在小区兜,速度较慢。在被告想停车时回头看到原告摔倒在地。事发后已经先行支付原告1000元,请求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余意见与被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意见一致。被告郑伟军提供收条一张。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万高系外省市城镇居民,退休教师。被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系房地产经纪公司。被告郑伟军与案外人深圳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该公司派遣至被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从事房产中介工作。2013年4月28日12时40分许,郑伟军骑电动自行车后座搭载看房客户李万高在本市普陀区阳光西班牙小区内骑行时,车后座乘客李万高摔倒受伤。上述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伟军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至上海宏康医院治疗,X线片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当日转入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行内固定术,同年5月7日出院。后在松江区泗泾医院及该院复诊,产生一定医疗费用。原告的伤情,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万高左上肢交通伤,后遗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伤后一期治疗休息120-15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疗,则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15日。原告受伤后,被告先行支付1000元用于原告治疗,原告家属开具收条一份。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决如其诉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意见及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郑伟军承担全部责任。而郑伟军系案外人深圳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至被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从事房产中介工作,本起事故系郑伟军在带看房屋过程中发生,属于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应对原告李万高的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对原告李万高要求被告郑伟军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赔偿范围,则应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关于医疗费,原告主张29159.26元,并提供病史资料及医药费单据予以证明,经审核,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查档费10元,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交通费,原告主张280元,本院结合其就诊情况,予以支持。关于衣物损失费,原告主张180元,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但根据原告及郑伟军陈述,事发时,原告裤子被钩坏,本院酌情确定衣物损失费为1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80376元、护理费7500元、营养费3000元,本院根据鉴定结论及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酌情确定残疾赔偿金80376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2250元。关于误工费,原告称其退休后受聘于上海市复苑教育从事教学工作,同时辅导学生,两部分收入每月8402元,主张误工费50412元,被告不认可,并称上海市复苑教育没有办学资质,本院认为,原告仅能提供2013年2、3月学校开出的工资明细及学生签收单等证明,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考虑到原告系退休教师,结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误工费为21896元。关于鉴定费1800元,有发票为凭,予以确认。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此次事故所受身体伤害已构成十级伤残,这给原告今后的生活等各方面均造成一定影响,精神上带来一定痛苦,现原告主张5000元,并无不当,予以准许。关于律师代理费,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考目前律师行业收费标准,酌情确定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关于后续治疗费20000元,因尚未实际发生,金额无法确定,本案不予处理。至于被告垫付的1000元,可在本案赔偿总额中予以抵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万高医疗费人民币29159.26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1000元,被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还应赔偿原告李万高人民币28159.26元;二、被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万高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00元、查档费人民币10元、交通费人民币280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100元;三、被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万高残疾赔偿金人民币80376元、护理费人民币3000元、营养费人民币2250元、误工费人民币21896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四、被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五、被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万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六、对原告李万高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0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2元,由被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向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沉雅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代理审判员向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刘沉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