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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黄成玉与黄家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成玉,黄家庆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7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成玉,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王金胜,涡阳县花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家庆,男,47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上诉人黄成玉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1592号民事判决;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