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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范伟伟与宋晓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伟伟,宋晓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0号原告范伟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源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付丰喜,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晓娟,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伟伟与被告宋晓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伟伟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楠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