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范伟伟与宋晓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伟伟,宋晓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0号原告范伟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源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付丰喜,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晓娟,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伟伟与被告宋晓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伟伟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楠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