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玄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南京多成项目数据技术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倪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多成项目数据技术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倪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玄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南京多成项目数据技术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58-27号2005室。诉讼代表人刘献国。被告人倪某,男,1968年7月21日,汉族,南京多成项目数据技术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1988年2月曾因犯销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辩护人张保强,江苏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南京多成项目数据技术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告人倪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20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南京多成项目数据技术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刘献国,被告人倪某及其辩护人张保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单位南京多成项目数据技术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明知南京鑫水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旭诚投资管理咨询中心张某甲等人、南京鼎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某等人、南京福宝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付某以贷款为名骗取被害人钱财,仍与张某甲、董某、付某等人合谋,将到上述公司贷款的被害人骗至其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被害人缴纳费用,后将大部分赃款分给张某甲、董某、付某等人。2012年7月,被告人倪某还借用张洪威的南京市鼓楼区旭诚投资管理咨询中心资质,在媒体上刊登“办贷款”的虚假广告,并安排其公司员工王某甲负责业务,骗取上门贷款的客户缴纳费用,并让客户到其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之后搪塞被害人不予贷款且不退还被害人缴纳的费用。综上,被告单位南京多成项目数据技术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诈骗被害人26名,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350200元;被告人倪某参与诈骗被害人26名,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54200元。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南京多成项目数据技术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告人倪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南京多成项目数据技术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倪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倪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所得大部分给了投资公司,骗取林某甲的钱款已退还4500元等。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单位南京多成项目数据技术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明知南京鑫水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水垚公司)、南京市鼓楼区旭诚投资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旭诚投资中心)张洪威(另案处理)等人、南京鼎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庆公司)董某(已判刑)等人、南京福宝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宝亿公司)付某(已判刑)等人以贷款为名骗取被害人钱财,仍与张某甲、董某、付某等人合谋,将到鑫水垚公司、旭诚投资中心、鼎庆公司、福宝亿公司贷款的被害人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24名被害人缴纳费用共计人民币305200元,后将大部分赃款分给张某甲、董某、付某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3月,鼎庆公司董某将需要贷款的被害人柯某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柯某人民币8000元。2.同年9月,福宝亿公司付某将需要贷款的被害人刘某甲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刘某甲人民币20000元。3.同年10月,福宝亿公司付某将需要贷款的被害人卢某甲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卢某甲人民币29500元。4.同年8月至9月期间,鼎庆公司陈某甲(另案处理)将需要贷款的被害人皇甫某甲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计划书为名骗取皇甫某甲人民币12000元。5.同年9月至10月期间,鼎庆公司陈某甲将需要贷款的被害人陆某甲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陆某甲人民币5000元。6.同年9月至10月期间,鼎庆公司陈某甲将需要贷款的被害人刘某乙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刘某乙人民币5000元。7.同年11月,鼎庆公司陈某甲将需要贷款的被害人邱某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邱某人民币4000元。8.同年11月至12月期间,鼎庆公司陈某甲将需要贷款的被害人吴某甲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吴某甲人民币5000元。9.同年6月,旭诚投资中心张某甲将需要贷款的被害人李某丙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李某丙人民币13000元。10.同年9月至10月期间,鑫水垚公司李某甲(另案处理)将需要贷款的被害人林某甲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林某甲人民币4800元。11.同年5月至6月期间,旭诚投资中心武某(另案处理)将需要贷款的被害人马某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马某人民币50000元。12.同年7月,旭诚投资中心武某将需要贷款的被害人孙某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孙某人民币12900元。13.同年8月,旭诚投资中心武某将需要贷款的被害人高某甲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高某甲人民币5000元。14.同年10月,武某将到鼎庆公司办理贷款的被害人祝某甲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祝某甲人民币5000元。15.同年11月,鑫水垚公司武某将需要贷款的被害人岳某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岳某人民币20000元。16.同年12月,鑫水垚公司武某将需要贷款的被害人高某乙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高某乙人民币15000元。17.同年9月至11月期间,鑫水垚公司李某乙(另案处理)将需要贷款的被害人杭某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杭某人民币12000元。18.同年10月,鑫水垚公司李某乙将需要贷款的被害人宋某甲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宋某甲人民币12000元。19.同年10月,鑫水垚公司李某乙将需要贷款的被害人许某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许某人民币10000元。20.同年11月至12月期间,鑫水垚公司王健东让需要贷款的被害人陈某乙到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陈某乙人民币8000元。21.同年11月至12月期间,鑫水垚公司王健东让需要贷款的被害人王某乙到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王某乙人民币9000元。22.同年4月,旭诚投资中心张某甲将需要贷款的被害人方某甲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方某甲人民币7000元。23.同年6月,旭诚投资中心张某甲将需要贷款的被害人鲁某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鲁某人民币7000元。24.同年7月,旭诚投资中心武某将需要贷款的被害人顾某甲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顾某甲人民币26000元。二、2012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单位多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借用旭诚投资中心资质,明知无能力为他人办理贷款,仍以旭诚投资中心名义,在报纸上刊登可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倪某安排多成公司员工王某甲(已判刑)负责旭诚投资中心业务,与被害单位签订贷款协议,骗取被害单位缴纳考察费共计人民币4000元,并将被害单位骗至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骗取被害单位缴纳数据分析报告费共计人民币45000元,之后搪塞被害单位不予贷款且不退还缴纳的费用。1.2012年10月底至11月初,刘某丙介绍江苏艾特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到旭诚投资中心贷款,王某甲以需要缴纳考察费为名,骗取该公司人民币2000元,后王某甲又将该公司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作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该公司人民币20000元。2.同年11月,刘某丙介绍江苏铸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到旭诚投资中心贷款,王某甲以需要缴纳考察费为名,骗取该公司人民币2000元,后王某甲又将该公司骗至被告单位多成公司做数据分析报告,被告人倪某以做数据分析报告为名骗取该公司人民币25000元。2012年12月16日,被告人倪某在山东省济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害人陆某甲被骗的人民币5000元及林某甲被骗的人民币4500元均已得到赔偿。公安机关已从多成公司员工杨某处扣押多成公司收取的费用人民币30000元。本院在审理董某、陈某甲等人合同诈骗一案时,已追缴扣押被害人柯某、皇甫某甲、刘某乙、邱某、吴某甲被骗的制作数据分析报告费用共计人民币34000元。本院在审理王某甲合同诈骗一案时,王某甲已退出参与诈骗江苏艾特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铸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49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倪某退出剩余赃款人民币231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供认不讳。本案事实还有柯某、刘某甲、卢某甲、皇甫某甲、陆某甲、刘某乙、邱某、吴某甲、李某丙、林某甲、马某、孙某、高某甲、祝某甲、岳某、高某乙、杭某、宋某甲、许某、陈某乙、王某乙、方某甲、鲁某、顾某甲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赵某、胡某、杨某、王某甲、刘某丙、吴某乙、张某乙、张某甲、付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借款协议、评估委托书、项目编写协议、项目合作意向书、收款收据、银行存取款凭证、名片、工商登记资料、抓获经过材料等书证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京多成项目数据技术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倪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系共同犯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倪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犯罪所得大部分给了投资公司,单位骗取林某甲的钱款已退还4500元,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倪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倪某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赃款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倪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南京多成项目数据技术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倪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退赃款人民币261700元,分别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家凤人民陪审员 孙晓彦人民陪审员 吕旦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俊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