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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杞行审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杞县物价办公室、酷啦啦娱乐会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杞县物价办公室;酷啦啦娱乐会所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杞行审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杞县物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孙玉祥,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世杰,杞县物价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酷啦啦娱乐会所法定代表人莫志国,经理。地址杞县南环路。申请执行人杞县物价办公室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杞价处字[2013]第07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杞县物价办公室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杞价处字[2013]第07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酷啦啦娱乐会所未缴纳2013年4月的价格调节基金1000元,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关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酷啦啦娱乐会所收缴价格调节基金1000元并处罚款5000元,并限其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杞县物价办公室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杞价处字[2013]第070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世友审 判 员 孔 方代审判员 卢志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