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互民初宇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任成荣与颜芳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成荣,颜芳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宇第58号原告任成荣,男,汉族,1977年4月22日出生,个体户。被告颜芳东,女,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成荣诉被告颜芳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成荣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芳东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芳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成荣负担。审判员 李东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祁兴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