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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宇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任成荣与颜芳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成荣,颜芳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宇第58号原告任成荣,男,汉族,1977年4月22日出生,个体户。被告颜芳东,女,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成荣诉被告颜芳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成荣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芳东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芳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成荣负担。审判员  李东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祁兴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