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法民初字第04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724号原告谢某某,女,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宋某某,男,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剑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