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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法民初字第04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724号原告谢某某,女,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宋某某,男,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剑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