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正民初字第926号原告史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会刚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某诉称,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杨依蒙由原告抚养,次女杨怡贺由被告抚养,共同存款1万元及烤烟收入3万元各分割给原告5000元和20000元,共同债务8000元由被告偿还。被告杨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8日经人介绍订婚,8月15日举办结婚仪式共同生活,10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6月15日生育女儿杨依蒙,2010年6月21日生育次女杨怡贺。2013年4月17日因原告检查怀孕的是女儿便做了人流,之后原告同被告及父母发生矛盾,9月14日原、被告同被告父母分家。10月10日因给女儿看病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购置的摆地摊的衣服等物品从榆林子街搬回家中。10月20日原告回住娘家。11月2日被告去原告娘家接原告回家时,同原告父母发生吵架,1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在卷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两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证据不足,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给予双方当事人重归于好的机会,也给一双女儿拥有一个完整家庭的条件,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会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