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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3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3223号原告:陈某,女,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李某,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犇审 判 员  李晓静人民陪审员  孙克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