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某某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房某,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成安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安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梁国华审判员 李文明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