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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某某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房某,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成安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安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梁国华审判员  李文明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