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薛××职务侵占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富刑初字第00055号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男,汉族,初中文化。2005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3年6月2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永坪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被告人景××,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6月19日因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永坪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郑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9月8日间,被告人薛××持直罗采油厂领料单到供应科领取6条1200型新钢丝轮胎,拉到和尚塬××汽车修理部。被告人薛××和被告人景××商量后,被告人薛××将领到的6条1200型新钢丝轮胎以每条1500元的价格直接卖给了被告人景××,被告人景××支付给被告人薛××9000元。被告人景××将6条轮胎共卖了10200元。经鉴定,被倒卖的6条1200型新钢丝轮胎,价值人民币15000元。2012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景××分别从直罗采油厂雇佣司机马××(已判刑)、思××(已判刑)、朱××(已判刑)处收购1200型钢丝轮胎5条,被告人景××给马××(已判刑)、思××(已判刑)、朱××(已判刑)驾驶的泵油车换上旧轮胎,新轮胎留给被告人景××,被告人景××付给马××(已判刑)、思××(已判刑)、朱××(已判刑)4900元差价。被告人景××将收购的5条1200型新钢丝轮胎出售。经鉴定,被倒卖的5条1200型新钢丝轮胎价值人民币125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所证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之规定,指控被告人薛××、景××犯职务侵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薛××、景××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被告人薛××持直罗采油厂领料单到供应科领了2条1200型新钢丝轮胎,拉到和尚塬××汽车修理部。被告人薛××和被告人景××商量后,被告人薛××将领到的2条1200型新钢丝轮胎以每条1500元的价格直接卖给了被告人景××,被告人景××支付给被告人薛××3000元。2012年8月7日,被告人薛××持直罗采油厂领料单到供应科领了2条1200型新钢丝轮胎,放到和尚塬××汽车修理部。2012年9月8日,被告人薛××持直罗采油厂领料单到供应科领了2条1200型新钢丝轮胎,拉到和尚塬××汽车修理部。被告人薛××将领到的2条1200型新钢丝轮胎以每条1500元的价格直接卖给了被告人景××,连同8月7日放到被告人景××维修店的两条轮胎,被告人景××共支付给被告人薛××6000元。被告人景××将6条轮胎共卖了10200元。经鉴定,以上被倒卖的6条1200型新钢丝轮胎,价值人民币15000元。2012年9月7日,直罗采油厂雇佣司机马××(已判刑)持直罗采油厂领料单从供应科领取了2条1200型新钢丝轮胎,拉到和尚塬××汽车修理部。被告人景××和马××商量后,被告人景××给马××驾驶的泵油车换上1条旧轮胎,新轮胎留给被告人景××,被告人景××付给马××800元差价。2012年9月18日,直罗采油厂雇佣司机思××(已判刑)持直罗采油厂领料单从供应科领取了1条1200型新钢丝轮胎。在被告人景××的小景汽车维修部换轮胎时,思××以1500元的价格将这条轮胎卖给被告人景××。2012年11月27日,思××(已判刑)持领料单从直罗采油厂供应科领取了2条1200型新钢丝轮胎,当时在被告人景××的汽车修理部换上了。过了十来天,直罗采油厂准备把厂里的泵油车回收,被告人景××和思××商量后,景××把之前给思××泵油车新换上的2条1200型钢丝轮胎卸下来换成旧轮胎,被告人景××将新轮胎回收后补给了思××1400元差价。2012年11月25日,直罗采油厂雇佣司机朱××(已判刑)持直罗采油厂领料单从供应科领取了2条1200型新钢丝轮胎,拉到和尚塬××汽车修理部。被告人景××和朱××商量后,被告人景××给朱××驾驶的泵油车换上1条旧轮胎,1新轮胎留给被告人景××,被告人景××付给马××1200元差价。以上涉案的5条1200型新钢丝轮胎,被景××出售。经鉴定,被倒卖的5条1200型新钢丝轮胎价值人民币12500元。上述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直罗采油厂报案材料证实,其车队部分车辆领用轮胎数量较大,群众反映有司机存在倒卖轮胎现象,请调查。2、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3年6月26日民警在侦查中发现直罗采油厂驾驶员马××利用职务之便从直罗采油厂供应科领取1200型新钢丝轮胎,倒卖给富县和尚塬××汽车修理部老板景××。3、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直罗采油厂领料单证实,2012年薛××领取轮胎情况。4、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证明信》证实,薛××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直罗采油厂劳务派遣工。5、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证明信》证实,薛××举报他人,经永坪分局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并积极退赃。6、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直罗采油厂收据证实,被告人薛××已退缴赃款九千元整。(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2012年8月28日出具)7、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5)宝刑初字第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薛××2005年6月8日因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8、证人思××的证言证实,2012年一天,他给车队报告说轮胎破损严重,从供应科领了一条1200型号新轮胎,拉到××修理部,景××和他商量这新轮胎处理不,说1500元收,他同意了,也就没有再换轮胎。过了段时间他的车在马莲沟附近双胎爆了,他从供应科领了两条1200型号新轮胎,给他换上了。过了十来天厂里准备把泵油车往回交,景××知道后问他以旧换新,把之前换的新轮胎卖给他。他同意了,景××给他换上两个旧轮胎,给他补差价1400元。9、证人马××的证言证实,2012年8.9月份的一天,他的65009泵油车爆了一个轮胎,他从供应科领了2条1200型新钢丝轮胎。在景××给他补胎时和他商量后把其中一条新的留给了他,他再给车装上旧轮胎,另外补他800元。10、证人朱××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一天,他车轮胎爆了一个,他从供应科领了2条1200型新钢丝轮胎,他开车到××修理部修车,他与景××商量以新换旧,景××给他安上一个旧轮胎,他把一个新轮胎给景××,景××给他补了差价1200元。11、辨认笔录及案件照片证实,2013年7月12日景××在公安民警的组织下,对10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10号为薛××。2013年6月26日薛××在公安民警的组织下,对10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汽车修理部老板景××(景××)。12、富县人民法院(2013)富刑初字第00042号判决书证实,朱××于2013年11月13日因犯贪污被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13、富县价格认证中心富价认鉴字(2013)82号鉴定结论书证实,德安通牌钢丝轮胎每条2500元;富价认鉴字(2013)83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倒卖物品(德安通牌钢丝轮胎6条),经鉴定被倒卖物品价值共计15000.00元14、被告人薛××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当庭供述证实,2012年7月份一天,他驾驶的65029泵油车,轮胎磨损严重,他从供应科领了两条1200型钢丝轮胎,他把新轮胎拉到××修理部,他和景××(景××)商量,以每条轮胎1500元卖给景××,景××给了他3000元。2012年8月份一天,他从供应科领了两条1200型钢丝轮胎,他把新轮胎拉到××修理部,他和景××(景××)商量,以每条轮胎1500元卖给景××,当时没给钱。2012年9月份的一天,他从供应科领了两条1200型钢丝轮胎,他把新轮胎拉到××修理部,他和景××(景××)商量,以每条轮胎1500元卖给景××,连同上次的两条,景××给了他6000元。2013年8月6日,他给永坪分局刑警队队长刘××揭发检举高×和朱××合伙倒卖轮胎的事实以及他替高×卖两条轮胎的事情。15、被告人景××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当庭供述证实,2012年9月份一天,薛××拉了2条型号1200的钢丝轮胎放在他修理部,卖给他,说好第二天给钱。第二天,薛××又拉来2条型号1200的钢丝轮胎,他总共给了薛××2400元。过了两三天,薛××又拉了2条型号1200的钢丝轮胎放在他修理部,卖给他。他拖了几天,才把薛××的钱付清,先后共给了薛××9000元。轮胎他卖给和尚塬的黄色奥龙翻斗车2条,给了3400元。卖给和尚塬后面马莲沟拉石子的2条,给了3400元。剩下的两条,他分开卖的,卖给谁不记得了,每条也是1700元。先后6条共卖了10200元。2012年9月份,马××拉来两条新轮胎,卖给他一条,另一条他给换上,过了几天他发现新换的轮胎又换成了旧的。2012年期间,思××给他卖过一条型号为1200的新轮胎,他给了1500元。过了几天他卖给一辆过路翻斗车了,卖了1700元。2012年一天思××驾驶泵油车到他汽车修理部补胎时和他商量,把他车上两条使用了一个月的新轮胎换成旧的,他补了差价。他从车上换下两个新轮胎,装了两个旧轮胎,补了思××差价1400元。2012年朱××开着他的泵油车到他修理部补胎,给他放下一条型号1200的新轮胎,因为用了十来天他只给付了1200元。他把轮胎卖给一个富县开翻斗车的司机得1400元。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直罗采油厂泵油车司机的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价值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景××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予以收购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景××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薛××在案发后能够主动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止)。二、被告人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所判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成明军审 判 员 吴雪琴人民陪审员 康东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炊红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