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257号原告:汪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驭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叶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