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司立新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司立新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670号罪犯司立新,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24日,河北省涿州市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出(2009)山法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司立新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司立新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司立新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司立新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司立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司立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熊攀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小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