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鼎民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肖洁与被告高启典、高仕雄、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洁,高启典,高仕雄,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鼎民保字第13-1号原告肖洁,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启典,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高仕雄,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高启典之子。被告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启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洁与被告高启典、高仕雄、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洁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原告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高仕雄所有的房屋产权证编号为常房权证字第03632**号、常房权证字第03632**号房屋与被告高启典所有的房屋产权证编号为常房权证第521**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告高启典、高仕雄保管与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毁损等。二、对原告肖洁所有的房屋产权证编号为常房权字第001603**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原告肖洁保管与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习彩审 判 员 龚 旭人民陪审员 郭朝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 平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