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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曾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刘加礼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加礼,张玲,XX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曾民初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刘加礼,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玲,农民。被执行人XX涛,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加礼、张玲与被执行人XX涛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加礼与被执行人XX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XX涛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曾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峥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