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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康与赵华永、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康,赵华永,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73号原告张康。被告赵华永。被告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张康诉被告赵华永、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建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