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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句容市容华轮窑厂与被告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唐兰相工伤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容华轮窑厂,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兰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句行初字第25号原告句容市容华轮窑厂。法定代表人陈尚斌。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高发巧。委托代理人高新。委托代理人章春源。第三人唐兰相。委托代理人李祖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容华轮窑厂与被告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唐兰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句容市容华轮窑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颖人民陪审员 华 进人民陪审员 李胜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桂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