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法民初字第03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杨磊与李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磊;李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3683号原告杨磊,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李学龙,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磊与被告李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致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圣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