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张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孟现安诉梁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现安,梁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694号原告孟现安,男,1957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玉金,男,1945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孟现安诉被告梁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广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现安、被告梁玉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现安诉称:2012年4月25日,被告在原告处借用现金15550元,当时出具借款条,口头承诺使用六个月即能归还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梁玉金给付原告孟现安15550元。被告梁玉金辩称:2010年3月份,借款数额为1万元,其他是利息,最早是向原告借款偿还原告弟媳妇棉种款的,我当时给原告出具了1万元的借条后,钱没到我手上,直接给原告弟媳妇温秀珍了。温秀珍的棉种不合格,返还回来,但我考虑亲邻为重,这几年我经济困难,等我手头宽绰点,他说实话了,我就还给他。没想到他起诉我。后来到期,我没还上,又出具了原告起诉的15550元的借条。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梁玉金向原告孟现安借款1万元,用于偿还原告孟现安弟媳妇温秀珍的棉种款。被告梁玉金先给原告出具了1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了月利率为1.5分,原告孟现金当即将1万元现金给其弟媳妇温秀珍。其后,被告梁玉金一直未偿还借款,在原告催要时,被告梁玉金计算利息后又先后出具了数额为11800元和13600元的借条。2012年4月25日,被告梁玉金重新为原告出具数额为15550元的借条一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因无法偿还借款本息,三次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条,并根据双方的约定将利息计算至新出具的借条,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关于利息的计算并未违反国家关于利率限制的规定,故本院依法确认2012年4月25日借条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被告辩称钱没经过其手,不予偿还,无法律依据。被告先向原告出具了1万元的借条,然后原告在被告在现场的情况下将钱递给原告弟媳妇,与将钱先交给被告,被告再递给原告弟媳妇的法律效力是一致的,此种交付方式不影响借款法律关系的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玉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现安借款15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梁玉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孟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