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鸡民终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终字第4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姜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鸡冠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鸡冠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二审案件受理费29682元(上诉人已交纳),退回上诉人张某某。审 判 长 王立丽审 判 员 刘伟国代理审判员 朱玉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