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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王山开与邬放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山开,邬放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山开。委托代理人樊毅新,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艳,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邬放明。委托代理人曹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山开与被上诉人邬放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王山开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3)沅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山开的委托代理人朱艳,被上诉人邬放明的委托代理人曹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3)沅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和平代理审判员  贾云卫代理审判员  陆康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