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王山开与邬放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山开,邬放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山开。委托代理人樊毅新,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艳,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邬放明。委托代理人曹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山开与被上诉人邬放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王山开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3)沅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山开的委托代理人朱艳,被上诉人邬放明的委托代理人曹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3)沅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和平代理审判员 贾云卫代理审判员 陆康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