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9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北京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881号原告北京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北潞春E6楼七层。法定代表人张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昊楠,男,该公司工程师。委托代理人李晴文,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许世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山,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文琦,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 桓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